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德阳市专利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所、队、中心),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中江县经信和科技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德阳市专利奖励工作,现将《德阳市专利奖励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德阳市专利奖励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专利 奖励 细则 通知
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
(共印12份)
附:
德阳市专利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德阳市专利奖励工作,保证德阳市专利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德阳市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定标准
(一)发明
该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其技术创新性突出,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本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形成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中发挥突出作用的。
(二)实用新型
该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二者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或知名产品;或对传统产业进行改造,显著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解决了我市该行业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对推动我市该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起到重要作用;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
该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设计,其功能和造型充分协调,设计新颖,引人注目,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安全性;材料选用科学,节省资源和能源,符合环保要求;实施后符合市场需求,市场生命周期长,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此外,对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通过专利运用、保护和扩大市场份额的项目,曾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胜诉的项目,积极提出PCT国际申请、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第四条 申报市专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应按照《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交《德阳市优秀专利奖申报书》、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公告文件、专利有效性证明文件、专利实施效益等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及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必须符合《奖励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必须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除申请人认为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外,必要时应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代办处出具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报告。
第六条 参选专利奖励的项目材料,应当在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规定时间内提交;对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应当按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七条 设立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1名,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名,由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及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根据当年专利奖励评审工作实际情况而定)。
下设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利奖励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评审组,制定德阳市专利奖励具体评审标准;
(二)对德阳市专利奖励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建立德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业评审组的专家由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挑选后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机械、化工、食品、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初评结果由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评审委员会。
第九条 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审规则:
(一)各专业评审组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评审,书面评审方式按照评审标准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二)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必要时可组织由专业评审组和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参加的评审答辩会,对候选项目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三)对候选项目或发明人,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考察。
(四)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五)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六)专利奖励的获奖项目或获奖人员应当获得到会评审委员数70%以上票数通过。
(七)专利奖励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项目有关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专业评审组成员身份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奖励评选结果在《德阳日报》和德阳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自公示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写明联系方式和联络人员;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凡单位未加盖公章和匿名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异议材料的核实或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提交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及推荐单位。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将评定的获奖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获得专利奖励的项目单位应在领取奖金之日起三十日内兑现发放至有关单位和个人,并执行《奖励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专利奖励的申报、评审和授奖等工作接受纪检监督和社会监督,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获得德阳市专利奖励的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金、奖状、奖牌和证书。
第十七条 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德阳市专利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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