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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号(关于印发德阳市旌阳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5/6/30 11:09:12 浏览数:1742 【关闭页面】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有关部门:

《德阳市旌阳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三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德阳市旌阳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区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不断增强我区科学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推进创新型旌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设立旌阳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我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政府无偿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旌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注册的单位或具有旌阳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正式户口的自然人。

(三)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的申请应自获得《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职务发明资助标准为50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标准为30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标准为10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资助标准为500元/件;

(四)涉外专利。发明专利10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专利)。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该项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专利只能享受一次该项资助。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旌阳区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复印件。

3.专利申请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单位材料为有效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组织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

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需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区知识产权局,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第五章  审核批准

 

第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每季度集中审核批准制度。

第十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通过旌阳区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1个月时间,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经公示而无异议的专利,报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根据专利种类及资助标准出具资助资金拨付通知,并在旌阳区科技信息网上对外集中公告。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办理资金拨付时,申请人应出示受理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单位申请人应提前出具合法收据(注明开户行、账号)。申请人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根据资助资金拨付通知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自2008年起,由区财政预算内安排40万元作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其中:专利申请资助经费30万元,为专利申请提供专利文献检索、数据库查询、平台建设等综合服务经费10万元)。专项资金随专利申请量的增加而同步增加。专项资金由旌阳区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和为专利申请综合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并接受知识产权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核实将全额追回资金,并且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旌阳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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