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关于大力开展众创活动 推动众创空间发展的工作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9日
关于大力开展众创活动 推动众创空间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发〔2015〕30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打造德阳经济发展新引擎,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客茶馆、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免费提供专门场所。统一制定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实施众创空间示范工程建设,到2017年,全市每所普通本科高校、高职学院至少建设1个众创空间,各县(市、区)、德阳经开区至少建设2-3个众创空间,全市众创空间超过20个。
二、积极开展众创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高校院所要主动积极开展“德阳创客”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中来,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团体结合自身特点,在众创空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创客活动,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营造全社会创新创业氛围,使创业者通过项目路演、创业导师点评、与创投基金等金融行业的对接,走上“资本+创新”之路。对“德阳创客”主题活动及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项目的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专利咨询等服务。对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按照《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15]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享受与进驻孵化器的企业同等待遇。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要整合财政创新创业资金,加大对各类众创空间的引导性支持。引导支持经费由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研拟,做好财政预算并加大执行力度。对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市级财政分级分类给予3--1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要引导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小额度借款。
对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各类企业开展的创客活动给予支持,鼓励上述单位组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创客培训营、草根创业者大会、科技创业产品展等众创活动,形成政府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创新创业氛围。对组织“德阳创客”系列活动的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照活动规模的不同,市财政分级给予2000元—10万元奖补,其中,大型创客活动给予5—10万元奖补,中型创客活动给予2—5万元奖补,小型创客活动给予2000元—2万元奖补。
四、加强组织推动
市科知局负责全市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定期组织点评、分析、交流活动,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对各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附件:德阳市众创空间及“德阳创客”系列活动认定管理办法
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和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能够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从事一种或多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导产品生产、研发, 并建立起科技创新机制和体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第四条 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德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促进科技创新的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数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上年度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的数量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五)拥有与主导产品相关的1项发明专利或3项其它知识产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
2.至少与1家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且有具体的合作任务;
3.与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关联企业建立起产业技术联盟关系;
4.近两年至少承担1项市级以上科技计划;
5.近两年至少有1项技术成果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
6.参与制定1项以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第六条 申报科技创新型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四)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五)企业人员构成和研发机构证明材料;
(六)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产业技术联盟协议、科技计划立项文件、科技奖励证书、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证明材料等;
(七)制订的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相关管理制度、规章等;
(八)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九)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上以创新型企业,直接作为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八条 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知局提交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县区企业向当地科技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合格后,统一出具推荐函,与申请书、汇总表一并报市科知局,其附件材料存档备查;
2.市科知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评审合格的企业,在德阳市科技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德阳市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九条 经认定的企业在申报德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贷款时,在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支持;在申报国、省创新型企业、科技计划项目时予以重点推荐;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办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期间予以优先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应不断健全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及时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科技创新型企业资格。
(一)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其相关材料的;
(二)连续两年没有申请专利或没有科技成果鉴定的;
(三)依法被确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提供虚假认定材料的;
(四)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的。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的,应重新办理有关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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