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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专利授权资助及产业化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什邡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什邡市专利授权资助及产业化扶持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自主创新战略,提高我市专利拥有量,鼓励专利技术转化,增强新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四川省、德阳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什邡市专利资助及产业化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及产业化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利资助及专利产业化引导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专利资助及产业化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授权的资助以及对具有良好产业前景的授权专利项目的资金补助。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专利资助仅针对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单位或具有我市正式户口的自然人。
第五条 专利资助标准:
(一)申请发明专利1000元/件,发明专利获授权1500元/件。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4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600元/件。
(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授权300元/件。
(四)申请涉外发明专利获授权10000元/件;申请涉外实用新型专利获授权5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专利产业化项目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什邡市域内注册、依法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建有独立的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具有开发、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和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专利产业化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有效的专利权,专利权属明晰无纠纷;
(二)符合国家、四川省、德阳市和我市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可以给予重点扶持:
1.属于国家、四川省和德阳市重大科技专项的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与保护的;
2.属于高新技术核心专利的转化、实施与保护的;
3.属于国家或四川省级专利试点单位的重点专利技术、产品的产业化的;
4.符合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大产业化项目或重点骨干企业单位专利战略布局要求的。
第三章 专利资助和产业化项目申报、审批与执行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什邡市专利资助申请表》(样表可从什邡科技信息网表格下载栏下载,网址为:www.sfkj.gov.cn);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材料为有效身份证、户口薄;单位材料为有效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组织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九条 专利资助应自接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一式两份向市科知局提出;同一件专利,有申请专利和专利获权2次资助机会;申请专利资助,可以分段申请资助,也可待专利获权后申请一次性资助;如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需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十条 市科知局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通过什邡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项目,由市科知局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审核后,列入专利资助资金计划,并根据专利种类及资助标准及时向专利权人拨付专利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申请与立项,实行每年集中申报,分批下达的办法。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什邡市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书》(样表可从什邡科技信息网表格下载栏下载,网址为:www.sfkj.gov.cn);
(二)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专利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部分产品销售合同;
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第十二条 市科知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合议,提出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意见,并将拟支持项目在什邡市科技信息网 (www.sfkj.gov.cn)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得到排除的项目,由市科知局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审批后,立项并下达项目立项通知书。企业在收到立项通知书1个月内到市科知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并办理有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时间到期后1个月内或在项目指标提前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科知局报送项目验收申请表等材料。市科知局组织有关专家,以书面审查、实地考查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及产业化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市科知局是专利资助及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资金和受理项目,制定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科技领导小组审批。按项目计划及时拨付项目经费,组织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评审,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是专利资助及产业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市科知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核实,有关部门将全额追回资金,并在 5年内不得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申请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受市科知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知局报送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及有关附件。
第十九条 对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违反合同规定或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分别采取终止或解除项目合同、通报批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措施。对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项目,申请单位应进行项目清算,报送经市科知局和市财政局批准后,将剩余项目经费归还原拨款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市科知局在3年内不得受理该单位的专利产业化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什邡市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什府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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