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和管理德阳市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且符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要求的注册商标,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人(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经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市工商局)、德阳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中心支行(以下称人行德阳中心支行)确定,为借款人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银行。
所称合作保险机构是指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确定,为借款人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
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为鼓励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由市级财政设立,对合作银行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发生的损失进行分担的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贴资金)是指为鼓励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由市级财政设立,对德阳市境内在合作银行进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实施贴息、贴费(保险费、专利价值评估费),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给予工作补贴的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德阳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二)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人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的要求;
(三)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环保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四)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七条 借款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机经营活动。
第八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涉及的商标须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
(二)注册商标应该续展的,应按时申请续展;
(三)所涉及注册商标已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四)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注册商标的质押期限原则上在注册商标使用有效期内,如借款人委托合作银行进行质押注册商标续展的,可扩展到下一个有效期内;
(五)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六)在合作保险机构参加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
(七)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保险
第十条 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进行价值评估或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独立价值评估,贷款发放原则上不得超过注册商标专用权评估价值的70%。且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原则上按照银行贷款定价办法执行,并应适当予以优惠。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发放的金额参加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期限同贷款期限。在办理贷款业务之前,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缴清。
第四章
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的确定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规律的业务操作规程;
(三)尽可能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50%(含)。
第十四条 合作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较强的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符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规律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三)保险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2%。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中比选确定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签发确认书,并在市工商局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风险补偿和专项补贴的实现方式
第十六条 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风险共担机制,采取先理赔后补偿的原则,对合作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包括纯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以及组合质押贷款中明确属于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本金损失部分,减去银保首次风险分担部分后,对不足部分及后续发生的贷款损失,经认定,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
合作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的损失分担比例等事项,由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双方约定,并将约定内容报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认可同意。
对于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的审核与拨付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并抄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并按照与合作保险机构的约定,启动理赔程序,理赔结束后,启动贷款清收流程。
(二)合作银行就合作保险机构理赔后发生的损失向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提交贷款逾期清偿申请,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三)风险补偿资金每年结算二次,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由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共同向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在一个月内安排拨付补偿资金。
(四)合作银行负责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按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返还市级财政。
第十八条 专项补贴的审核与拨付
(一)使用专项补贴资金的贴息额为按已发放贷款同期同档次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保险费和商标价值评估费补助额为发生额的50%;对合作银行、合作保险机构的工作补贴总额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新发放额的2%,对合作银行、保险机构给予的工作补贴各为1%。
(二)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借款人,可以申请贴息,借款人应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审核应贴息金额,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给予贴息。
(三)申请贴费资助的借款人,应在获得质押贷款后三个月内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审核应贴费金额,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给予贴费。
(四)每年10月底以前,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可分别向市工商局提出工作补贴申请,合作银行应提交新发放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总额的有关证明材料,合作保险机构应提交新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总额的证明材料。经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给予工作补贴。
当工作补贴累计金额达到20万元时,再行补贴应由市工商局和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独立征集或接受推荐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贷款事项;合作保险机构独立征集或接受推荐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项目,自主筛选、审查、确定保证保险事项。
市工商局可向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推荐项目。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同意给予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项目,应与借款人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有关内容做出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借贷双方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处置所得在扣除处置费用后,按赔付比例分摊给赔付各方。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可根据贷款逾期率、赔付率等设立业务暂停机制,当合作银行贷款逾期率达到3%时,或合作保险机构在赔付率达到150%时,合作银行和合作保险机构应暂停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及其保证保险业务,业务暂停期间,应进行整改。并将业务暂停的情况和整改情况及时向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备案。
上述逾期率指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含)以上的未结清贷款余额占合作银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总额的比重;
上述赔付率的计算方式为:(赔付总额/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100%。其中:合作期内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总收入为:合作保险机构针对合作银行发放的包括已结清及未结清的全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在合作期内产生的保费收入总和;赔付总额为合作期内合作保险机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发生的赔付总额。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均应建立相应的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对追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各方的共担比例进行权益分配。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于决定给予贷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项目,应在决定做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审批意见报送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与合作保险机构必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除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人行德阳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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